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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10條

法院端及遠距端法院應指定庭務員或專人負責下列事項: 一、法庭遠距審理設備之開關機、保管及維護。 二、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列印庭期表並張貼於法庭外。 三、進行遠距審理時協助相關設備之操作。 四、第七條有關結文、筆錄或其他文書之傳送、接收或回傳等事宜。 五、第八條申請支領日費、旅費、報酬或其他費用之領據傳送、接收或回傳等協助事宜。 六、遇遠距審理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致不能使用時,於遠距訊問排程系統標註停用期間,並通知已登記之法官、書記官或相關人員。 前項規定,於遠距端為機關並經其同意協助者,準用之。 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於遠距端為陳述人所在處所時,應由陳述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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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