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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5條

法官得命書記官於進行遠距審理前一日下午三時前,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登記法院端法庭之使用,並應登記使用遠距端法庭或機關,即時通知陳述人行遠距審理之時間及處所。 因事件須緊急審理者,應由法院端先行與遠距端法院或機關協調,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排程登記後,如有異動,應利用該系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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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