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 第5條
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5條
法官得命書記官於進行遠距審理前一日下午三時前,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登記法院端法庭之使用,並應登記使用遠距端法庭或機關,即時通知陳述人行遠距審理之時間及處所。 因事件須緊急審理者,應由法院端先行與遠距端法院或機關協調,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排程登記後,如有異動,應利用該系統變更登記。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條
看 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