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 第9條

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9條

前二條規定,於法院決定行遠距審理時,得隨同寄發期日通知書檢附筆錄簽名頁、結文或各項費用之申請書兼領據紙本,由陳述人於遠距審理中或結束後,在筆錄簽名頁、結文或申請書兼領據上簽名,依法院端指示以科技設備傳回或將該筆錄簽名頁、結文或申請書兼領據畫面截圖存檔後辦理,並應列印附於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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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