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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3條

陳述人聲請於其所在處所或機關進行遠距審理,應表明該處所或機關及其與法院間之遠距審理設備能否通聯,法院認為不適當時,得利用陳述人所在地設有遠距訊問設備之其他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或其他適當處所審理之。 前項聲請是否適當,法院宜審酌下列事項認定之: 一、與法院端之遠距審理設備是否確能順利、安全通聯。 二、遠距端能否適時提供法院端必要之協助。 三、陳述人能否自由及真實陳述。 四、其他足以影響真實發現或審判公平之情事。 第一項之聲請,經認為適當而於陳述人所在處所或機關進行遠距審理者,法院於必要時得指定所屬人員至該處所協助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其他相關事宜。 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與其代理人、輔佐人聲請在不同處所、機關或法院進行遠距審理,如無法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者,法院得認為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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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遠距審理,係指行政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代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第4條法院對遠距審理之法庭,得依業務狀況,指定時間供遠距審理專用。前項專用法庭之遠距審理以十分鐘為…第5條法官得命書記官於進行遠距審理前一日下午三時前,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登記法院端法庭之使用,並…第6條法院端於遠距審理開庭起始,應由審判長宣示全程錄音、錄影,且遠距端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第7條遠距審理筆錄或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法院端傳送至遠距端,經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將筆…第8條依法得支領日費、旅費、報酬或其他費用者,法院端得以科技設備傳送日費、旅費、報酬或其他費用申請…第9條前二條規定,於法院決定行遠距審理時,得隨同寄發期日通知書檢附筆錄簽名頁、結文或各項費用之申請…第10條法院端及遠距端法院應指定庭務員或專人負責下列事項:一、法庭遠距審理設備之開關機、保管及維護。…第11條各法院應將負責前條事項之庭務員或專人及其代理人姓名、職稱、電話號碼函報司法院資訊管理單位;異…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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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