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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7條

遠距審理筆錄或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法院端傳送至遠距端,經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將筆錄或其他文書以科技設備傳回法院端。 陳述人依法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者,由陳述人、遠距端法院或機關將結文以科技設備傳送至法院端。 前二項筆錄、結文或其他文書以科技設備傳送於法院端者,其效力與提出經簽名之文書同;法院端應列印該簽名之文書附於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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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