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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4條

法院對遠距審理之法庭,得依業務狀況,指定時間供遠距審理專用。 前項專用法庭之遠距審理以十分鐘為一時段,每次審理最多可申請六時段,必要時得經法院端法院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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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