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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 第2條
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遠距審理,係指行政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代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專家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所在處所、機關或所在地法院,與行政訴訟事件繫屬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進行審理。 本辦法所稱陳述人,係指法院得利用遠距審理,使其為陳述或受訊問之前項訴訟關係人。 本辦法所稱行政訴訟事件,包括聲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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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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