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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 第5條
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第5條
排放許可文件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基本資料: (一)申請單位名稱及地址。 (二)申請單位負責人姓名、身分證件字號及住址。 (三)海域工程名稱及衛星定位(GPS)座標。 (四)海域工程負責人姓名、身分證件字號及住址。 二、排放許可內容: (一)海洋污染防治設備名稱、處理容量及處理效率。 (二)排放設施及排放口位置。 (三)排放污染物種類、最大許可濃度及排放量上限。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三、排放許可文件有效期限及許可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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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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