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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第2條

從事海域工程不得排放油、廢(污)水於海洋。但其排放油、廢(污)水符合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且無降低海域環境分類之虞,經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排放許可文件者,不在此限;其經許可者,應依許可內容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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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