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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第8條

取得排放許可之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設施廢止或停用者,申請單位應自廢止或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違反第六條或第八條者,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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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