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 第7條

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第7條

排放許可文件於有效期間內毀損或滅失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原因,並檢附第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