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 第6條

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第6條

前條排放許可文件所記載之基本資料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變更涉及排放許可內容者,應重新申請排放許可。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