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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投資合作人開始測勘時,得於探勘期前為之,測勘期間自測勘核准之日起 以十八個月為限。 前項之測勘以實施首次地質粗測為限,經已粗測歸還之礦區不適用之。測 勘期間所應支付之最低測勘費用及應履行之義務與分擔之權益,於契約內 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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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