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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第 二 章 測勘與探勘
經營石油礦者申請延展探勘時,應提出探勘期間之履行義務證明及延展探 勘期間之礦區圖,於四年探勘期滿前六十日內經由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呈經 濟部核定之。 前項延展探勘期間之礦區面積,應就前條第一項所選擇之地塊中選定不超 過總面積百分之七十五繼續探勘,但不得超過四個單獨區域。其餘部份自 探勘期滿之翌日起應無償歸還於國營石油事業機構。 前項延展探勘礦區之面積形狀及分塊之劃分,依其核准延展探勘礦區圖為 準。 投資合作人於延展探勘期間所應支付之最低探勘費用,履行義務與分擔之 權益及礦區歸還,依前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5條投資合作人在探勘或其延展期內發現有經濟價值之油氣時,得依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探勘地塊或第十…第19條本細則第二章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三章第十五條第…第31條依本條例第十二條投資合作人每年自其海域礦區所獲之石油礦品之全部或部份,經濟部或國營事業機構得…

「測勘與探勘」的其他條文

第8條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方式申請測勘之經營石油礦者,應檢具共同投資計畫書及合作探採契約連同…第9條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方式申請測勘之經營石油礦者,應檢具基本合作探採契約連同測勘礦區圖,…第10條投資合作人開始測勘時,得於探勘期前為之,測勘期間自測勘核准之日起以十八個月為限。前項之測勘以…第11條投資合作人於十八個月測勘期滿前三十日內,應就其測勘礦區面積內選擇不超過四個地塊,上述地塊之劃…第13條投資合作人基於不可抗力之原因,致探勘工作停止,應於十五日內報國營石油事業機構核備。第14條經營石油礦者於探勘期內,如發現有經濟價值之油氣,該發現之礦區部份應即依本細則第三章之規定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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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