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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第 二 章 測勘與探勘
投資合作人於十八個月測勘期滿前三十日內,應就其測勘礦區面積內選擇 不超過四個地塊,上述地塊之劃分以二個單獨區域為限,進行四年探勘。 其餘部份自測勘期間屆滿之翌日起應無償歸還於國營石油事業機構。 前項探勘礦區之面積形狀及地塊之劃分,依其核准測勘礦區圖為準。 投資合作人對於探勘期間所應支付之最低探勘費用及應履行之義務與分擔 之權益,於契約內載明之。 四年探勘期滿前六十日內,如投資合作人不申請延展,其全部探勘礦區自 四年探勘期滿之翌日起應無償歸還於國營石油事業機構。 投資合作人對第一項及第四項已歸還之礦區,不得保留或主張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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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6條投資合作人於三年開發期中得同時進行開採。但其礦區面積應自探勘或延展期滿之翌日起不超過本細則第…第17條投資合作人依前條第一項開發期滿後,其開採礦區面積應於期滿之翌日起不超過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探…第19條本細則第二章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三章第十五條第…

「測勘與探勘」的其他條文

第8條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方式申請測勘之經營石油礦者,應檢具共同投資計畫書及合作探採契約連同…第9條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方式申請測勘之經營石油礦者,應檢具基本合作探採契約連同測勘礦區圖,…第10條投資合作人開始測勘時,得於探勘期前為之,測勘期間自測勘核准之日起以十八個月為限。前項之測勘以…第12條經營石油礦者申請延展探勘時,應提出探勘期間之履行義務證明及延展探勘期間之礦區圖,於四年探勘期…第13條投資合作人基於不可抗力之原因,致探勘工作停止,應於十五日內報國營石油事業機構核備。第14條經營石油礦者於探勘期內,如發現有經濟價值之油氣,該發現之礦區部份應即依本細則第三章之規定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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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