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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經營石油礦者於探勘期內,如發現有經濟價值之油氣,該發現之礦區部份 應即依本細則第三章之規定即行開發及開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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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