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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投資合作人基於不可抗力之原因,致探勘工作停止,應於十五日內報國營 石油事業機構核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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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