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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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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投資合作人,非經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奉經濟部核准,不得將所經營海域石 油礦之全部或部份股權轉讓予第三人。 前項股權包括約定之權利與義務。 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對前項股權有優先承讓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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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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