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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投資合作人違反前條各款之一而逾期達六十日或有其他重大違約事項者, 國營石油事業機構應呈報經濟部,得撤銷其契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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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