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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 第24條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第 四 章 股權之轉讓及契約之撤銷與終止
屬於投資合作人權益部份或投資合作共同權益部份之固定資產裝置及設備 以折價購買者,應按資產原價減累積折舊後之帳面價值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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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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