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 第10條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第10條

訓練完畢後,訓練機構應將訓練成績列冊報請海巡署備查;訓練成績及格者,由海巡署發給證書,成績不及格或退訓者,列入個人考績參考。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曾參加本辦法以外之訓練及格,其訓練課程內容經海巡署認定與本辦法所定課目與時數相當者,得視同依本辦法接受司法警察專長訓練完畢,由海巡署發給證書。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