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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第11條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得准予重訓,以一次為限: 一、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二、曾依第八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退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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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