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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 第9條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第9條
訓練成績之計算,總分為一百分,六十分為及格,未滿六十分為不及格。生活紀律、品德禮儀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二十,課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八十。 前項成績考核事項,由海巡署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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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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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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