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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第10條

海巡機關與警察、消防機關於共同執行公共安全及急難救助等事務時,應共同訂定通訊標準規範,以整合通訊資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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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