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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第3條

海巡機關於管轄區內受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其他涉嫌犯罪案件必須移由警察機關調查時,應即為封鎖現場等必要之處置並填具受理報案移辦單,併同案件相關資料,移由當地之警察機關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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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海巡機關)與警察機關對於海巡機關管轄區內之犯罪案件調查,依下列規定辦理…第4條海巡機關人員於管轄區外依法執行搜索、逮捕、扣押、拘提時,應知會當地警察機關。警察機關人員於海…第5條海巡機關緝獲非法入國(境)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應依規…第6條海巡機關於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支援執行緝捕人犯、聯合路檢、外離島物資運補、緊急醫療及其他巡防…第7條海巡機關依法執行職務時,得使用警察及移民機關建立之資訊系統查詢相關作業資料。必要時亦得請求警…第8條海巡機關與警察、移民機關應相互合作,密切協調,彼此提供有關之犯罪情報及資料,共同打擊犯罪。第9條海巡機關與警察、移民機關間,得建立相關資訊、通信網路與資料庫連結交換系統。雙方各級勤務指揮中…第10條海巡機關與警察、消防機關於共同執行公共安全及急難救助等事務時,應共同訂定通訊標準規範,以整合…第11條海巡機關人員得委託警察教育機關代為教育訓練。第12條海巡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間,依法執行職務或相互請求支援不能獲致協議時,應報由海洋委員會…第13條海巡機關與警察機關為加強聯繫,得依地區實際需要由所屬海巡機構及警察機關召開地區性之警巡協調聯…第1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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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