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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 第5條
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第5條
海巡機關緝獲非法入國(境)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應依規定強制出境或解送移民機關指定之收容所收容。但依法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或具特殊情形者,不予解送收容。 海巡機關執行救難所救援之外國人,應移由移民機關當地權責單位處理。 海巡機關得派員至指定之處所複訊,但應事先知會業管及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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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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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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