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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第4條

海巡機關人員於管轄區外依法執行搜索、逮捕、扣押、拘提時,應知會當地警察機關。 警察機關人員於海巡機關管轄區內依法執行搜索、逮捕、扣押、拘提時,應知會當地海巡機構。 前二項之知會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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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