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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第12條

海巡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間,依法執行職務或相互請求支援不能獲致協議時,應報由海洋委員會、內政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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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