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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第30條

油輪未裝置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者,除另有適當之設備足以保證任何容 許排洩入海之流出物業經有效偵測確能符合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外, 應將油類留存船上,並將已污染流出物排入收受設備。其油及清洗水之總 量與送回貯水艙之油及水之總量,均應於油料紀錄簿上記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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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