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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 第30條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第30條
油輪未裝置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者,除另有適當之設備足以保證任何容 許排洩入海之流出物業經有效偵測確能符合
第十條
或
第十一條
之規定外, 應將油類留存船上,並將已污染流出物排入收受設備。其油及清洗水之總 量與送回貯水艙之油及水之總量,均應於油料紀錄簿上記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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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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