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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第43條

船舶有左列情事之一或可能發生時,該船船長或其他負責人應迅即向商港 管理機關提出報告: 一、船舶之安全、海上人命之救助或船舶、船舶設備受損時排洩有害物質 者。 二、為防止特殊之污染事故,或為減輕或管制污染所從事科學研究而排洩 有害物質者。 前項報告以電報發送者,電信機構應予優先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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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