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 第43條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第43條
船舶有左列情事之一或可能發生時,該船船長或其他負責人應迅即向商港 管理機關提出報告: 一、船舶之安全、海上人命之救助或船舶、船舶設備受損時排洩有害物質 者。 二、為防止特殊之污染事故,或為減輕或管制污染所從事科學研究而排洩 有害物質者。 前項報告以電報發送者,電信機構應予優先傳遞。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2條
看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全文
第4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