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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第45條

船舶大量排洩油或有害物質時,該船船長或設施管理人及其所有人應速即 採取措施,防止排洩之油或有害物質之擴散及繼續排出,並清除已排洩之 油或有害物質。 前項情事如在商港區域內,其油或有害物質之託運人或受貨人應協同採取 必要之措施,防止災害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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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