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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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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第46條
在商港區域、離岸終端站地區或任一船舶之周圍或其航路上發現水面上下 有油或有害物質之跡象時,商港及離岸終端站之管理機關或海難救護機構 應儘速展開調查。 前項調查應包括風速、風向、海面情形、航跡、航速、附近區域顯明易見 之痕跡及其來源與有關之排洩紀錄,以確定有無違反本規則之排洩情事, 並迅即採取有效之防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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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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