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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第49條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有排洩油,有害物質或有 毒液體物質情事時,該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使用機械、吸收劑或其他方法 ,迅速清除其所排洩之油料、或有毒液體物質,或採取停止或減緩排洩物 擴散之措施。 前項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未採取措施,或採取措施仍不足以防止海水污染, 商港管理機關為清除海水中之油、有毒或有害物質所為之一切措施,其費 用由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貨物託運人、受貨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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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