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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 第47條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第47條
機關對於商港區域因大量油之排洩致該海域之廣大範圍在海洋環境保全上 受重大障礙對人身及財產有遭受重大損害之虞時,得報請商港主管機關會 同有關機關採取緊急措施,並得於必要時毀壞裝載排洩油之船舶或處分現 場附近海域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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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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