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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第44條

船長對於排洩有害物質之報告,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一般事項 (一) 船名、船籍港、總噸位、船舶號數。 (二) 事故發生之時間及船舶之地理位置。 (三) 事故發生時之風速、風向及海面情況。 (四) 有關船舶之詳細狀況。 二、特別事項 (一) 有關有害物質之詳細說明並加註該物質之正確技術名稱。 (二) 排洩入海有害物質之估計數量,集中區域及可能發展之情況。 (三) 有害物質之包裝及包裝上之標記、標籤、製造廠名、託運人或受貨 人之姓名。 (四) 指明該有害物質屬於油類、有毒液體、有毒固體或有毒氣體及在排 洩前以散裝方式、貨櫃、移動性槽櫃或鐵公路槽櫃車運送者。 前項報告如不夠詳盡或船舶被棄或無法自該船取得報告時,該船所有人 租船人、經理人或營運人或其代理人應儘可能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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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