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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0條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域與海岸狀況之初步應變、指導、處理、管制及通報。 二、勤務單位、人員之指揮、管制及協調統合。 三、海巡雷達與雷情系統之訓練運用、管制、督導及考核。 四、海巡報案專線一一八與遠洋衛星電話之執行及管制。 五、海情系統之督導及考核。 六、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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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