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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辦事細則
› 第12條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2條
維修養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艦船艇計畫維修制度(PMS) 與船況設備偵測(AEC) 之規劃及執行。 二、艦船艇自力維保之規劃、督導、執行及考核。 三、艦船艇維保督工與技術通報之研整、規劃及督導事項。 四、艦船艇、庫房保險之規劃及管理。 五、艦船艇開口合約之規劃、執行及管理。 六、報廢艦船艇及附屬設備之處理。 七、海損出險及評議會議之執行。 八、艦船艇航儀設備、船台無線電通信設備之維護及管理。 九、艦船艇料配件管理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艦船艇維修養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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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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