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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21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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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