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軍退除役士官兵轉業商船乙級船員辦法 › 第2條

海軍退除役士官兵轉業商船乙級船員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海軍退除役士官兵,係指常備役士官兵或義務役轉服志願役之 常備役士官兵,經依法退伍除役而持有海軍總司令部所發退除役證件者。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海軍退除役士官兵轉業商船乙級船員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