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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退除役士官兵轉業商船乙級船員辦法
› 第4條
海軍退除役士官兵轉業商船乙級船員辦法 第4條
海軍退除役士官兵曾在造船廠擔任修造工作,而志願轉業商船輪機部乙級 船員,須合左列各款規定: 一、經海軍造船廠技工訓練班結業者。 二、服務造船廠五年以上者。 三、合於本辦法
第三條
二、三、四各款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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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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