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軍退除役士官兵轉業商船乙級船員辦法 › 第3條

海軍退除役士官兵轉業商船乙級船員辦法 第3條

海軍退除役士官兵,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轉業為 乙級船員: 一、服務海軍滿五年其中在各型艦艇艙面或輪機服務三年以上者。 二、年齡在五十歲以下者。 三、退除役當年考績在七十分以上者。 四、經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者 (體格檢驗表格式如附件一) 。 五、曾經海軍總司令部施於商船乙級船員轉業講習二個月者。 六、持有海軍總司令部所發經歷證明書者。 (編 註:附件一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 七) 18331~183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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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