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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退除役士官兵轉業商船乙級船員辦法 第8條

海軍總司令部核發海軍退除役士官兵轉業商船乙級船員經歷證明書,應由 海軍總司令部按月列冊一式五份函送交通部,以便分別存轉備查 (冊式如 附件四) 。 (編 註:附件四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 七) 1833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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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海軍退除役士官兵,係指常備役士官兵或義務役轉服志願役之常備役士官兵,經依法退伍除役…第3條海軍退除役士官兵,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轉業為乙級船員:一、服務海軍滿五年…第4條海軍退除役士官兵曾在造船廠擔任修造工作,而志願轉業商船輪機部乙級船員,須合左列各款規定:一、…第5條合於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之海軍退除役士官兵,經領到海軍總司令部所發經歷證明書(格式如附表二)後,…第6條依前條規定經輪船公司僱傭或外借之海軍退除役士官兵經申請航政機關為僱傭認可後,即由航政機關發給…第7條海軍退除役官兵轉業商船乙級船員之職別,應照海軍退除役士官兵轉業商船乙級船員職類對照表(附件三…第9條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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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