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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退除役士官兵轉業商船乙級船員辦法 第5條

合於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之海軍退除役士官兵,經領到海軍總司令部所發經 歷證明書 (格式如附表二) 後,即可自行洽請本國輪船公司予以僱傭,或 外國航商委託之本國航商予以申辦外借。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 七) 1833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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