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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 第10條
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第10條
消防設備人員對於所製作完成之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及檢修報告書,應盡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任,並應自提出之日起,至少保存六年;其依本法
第七條
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受聘執行業務者,由執業機構負責保管。 依前條第二項共同製作者,應各自保存完整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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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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