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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第13條

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者,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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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