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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第11條

消防設備人員受託辦理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及測試業務,應檢附相關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安裝施工測試佐證資料及執業證明等文件,供起造人申請辦理圖說審查、竣工查驗作業。 消防設備人員受託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務,應檢附檢修報告書、各該消防安全設備之種類與數量表、配置平面圖及執業證明等文件,供管理權人申請辦理檢修申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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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