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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第8條

消防設備人員應就本人或於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簽署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涉及現場作業者,消防設備人員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測試及檢修。 消防設備人員簽署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應依本法、消防法及建築法等相關規定,接受主管機關查核及配合親自出席說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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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