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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 第6條
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第6條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人員,應依消防法
第九條
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基準執行檢修業務,並填寫檢查表;消防安全設備測試人員,應依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執行測試業務,並填寫測試報告書。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消防法
第六條
第三項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三條
規定核准或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尚未公告該項消防安全設備之測試方法、判定要領及檢修基準者,消防設備人員應依申請核准或認可時提具之測試、檢修方法與表格執行測試及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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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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