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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第6條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人員,應依消防法第九條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基準執行檢修業務,並填寫檢查表;消防安全設備測試人員,應依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執行測試業務,並填寫測試報告書。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三項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條規定核准或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尚未公告該項消防安全設備之測試方法、判定要領及檢修基準者,消防設備人員應依申請核准或認可時提具之測試、檢修方法與表格執行測試及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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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