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 第15條

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5條

懲戒委員會決議書應於作成後十日內,分別發送被付懲戒人、其所屬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及報請懲戒單位。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