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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3條

懲戒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與幹事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其所屬人員派兼之,辦理懲戒案件登記、統計及其他日常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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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